清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09阅读数:301来源:作者:石家庄商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拟订城区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县政府颁布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区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拟订我县城管监察、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维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区管理执法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政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监察执法职能。
(四)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拟订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及整治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卫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工程的工期、质量、竣工与验收进行管理;负责城区的消杀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清运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城区环卫设施、影响城区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督;负责办理城区垃圾准运证。
(五)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管理、包绿化管理、包秩序管理)的落实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损坏城区道路、损坏排水设施、桥涵、广场及其它公用基础设施的不文明施工行为和乱扔乱倒、乱堆乱摆、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马路工厂仓库等方面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负责对在城区内设置各种机动和非机动停车站点、临时棚亭、公共或私有场地的建筑物、临时性建设围墙、临时性市场、店外经营、户外广告(牌匾、条幅、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及散发的各类小广告等)、围栏站亭及沿街门店改建装饰装修、流动摊点等事项进行审批管理;负责和督导城区灯饰亮化工作和建筑物的美化刷新工作。
(六)负责城区绿化、美化工作。参与制定城区绿化规划,编制城区园林绿化设计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绿化、美化和园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城区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核;负责收取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原地占用费等工作。
(七)负责城区市政基础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上报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广场、游园、桥涵、道路隔离栏、地下污淤水管道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城区道路的便道硬化、美化工作;负责编制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资金计划以及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对损坏城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督;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事项进行管理;负责收取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八)负责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路灯的规划、设计、安装、维护与管理;负责对城区热力、燃气事业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热力、燃气的行业管理与监察,培育城区热力、燃气市场,组织审核热力、燃气经营单位资质;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办理协调居民的日常事务。
(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违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城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在城区范围内,因堆放、焚烧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受理、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并协调与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有联系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排水及市场建设等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十七)依法查处违反城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联系电话:0319-816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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