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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09阅读数:330来源:清河政府网作者:石家庄商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镇(处)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县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准入管理责任,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负责并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清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319-8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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