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0-08-09阅读数:273来源:清河政府网作者:石家庄商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
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向县政府提出县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预算
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
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县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
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
收支。
7、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
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县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及依法属于县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319-818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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