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2020-08-09阅读数:292来源:清河政府网作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有关农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指导全县粮食、林果、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规模化生产。
(四)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性文件,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标准;组织监督农业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开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和农、林、牧新品种、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农机化生产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提高农机化普及和应用水平。
(九)负责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和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污染源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十五)指导农用耕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十六)开展农业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全县农业利用外资规划,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农业系统各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