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8-09阅读数:275来源:清河政府网作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和措施,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应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县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负责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县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各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资金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有关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国家及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和安全核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地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布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319-8181752